很多人只注册了域名而没有注册商标,二者到底有什么关联呢?
一、商业角度
在互联网中有成千上万台主机,为了区别这些主机,就给每台主机都分配了专门的地址,就是IP地址。为了方便记忆,互联网提供了域名。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从商业角度来看,域名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且拥有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并且构成了相互的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将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
二、法律角度
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标识性: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为其基本特征之一。
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决定的。
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和保证。
三、域名和商标的关系
域名之所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是因为它与商标的潜在冲突。尽管二者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决定了二者冲突存在的必然性。
适用的对象不同
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标识性和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1)注册在先原则,
(2)使用在先原则,
(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采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同时,商标的注册机构在注册时通常负有检索责任,而域名的注册机构则不负检索责任。
显著要求不同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商业影响的全球性,域名一经有效注册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或时间都可能在网上点击到该域名,并由此进入注册该域名的厂商网站,从而可能给其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