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敢乱叫“滴滴”,怕是要被判侵权赔偿60万哦~~
专栏:科技资讯
发布日期: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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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不少城市出现了明显的打车难。 为了缓解问题,一方面,今年滴滴继续实行“春节司机服务费”和“同时呼叫”功能。且在服务费全额给司机的基础上,为补贴司机春节期间的坚守岗位,还共发放了3.05亿元补贴! 另一方面,滴滴也对乘客进一步进行约束,在“叫车提醒”上,会特别出现提示页面提醒乘客,由于春节期间叫车难,不要因为等待的焦虑等情绪,想平常一样想叫就叫,车来不了就随意取消。因此,大家也算是过了一个不能乱叫滴滴的春节。 而相对于普罗大众,有人付出的代价则更大了,正是因为乱叫滴滴,近日两家企业被判共同赔偿嘀嘀公司6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案件回放 因认为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滴滴”权利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企业网站、企业车辆等处突出使用“滴滴”“滴滴搬场”等标识;同时注册、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注册“didibc.com”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服务。因此被告上法庭。 北京小桔、北京嘀嘀公司认为,其注册商标“滴滴”经过广泛使用、大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获准注册前已构成运输出行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因此,两被告对“滴滴”商标在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项目上未经许可进行使用、且在企业网站突出使用含有“滴滴”字样的企业字号、注册使用包含“didi”字样的域名,构成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及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要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运营含相关域名的网站,转移该域名给原告,并登报道歉、赔偿60万元。 审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 首先,截至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滴滴”商标尚未核准注册,但已在全国范围的运输出行服务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应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其次,被告将未注册驰名商标“滴滴”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并在其网站上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在相同近似服务项目上的使用,是具有傍名牌主观故意的,其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殊关系并产生误导。 因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次,被控侵权域名为“didibc.com”,其主要部分虽然可以认为是被告滴滴搬场公司的企业字号“滴滴”的音译,但由于其对改字号的登记使用已被认定为不具备正当性,因此,其域名的注册没有民事权益的基础。 同时,被告利用该网站进行汽车运输服务业务的宣传,而didi也可以理解为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滴滴”的音译。 故此认定该域名的注册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在其企业网站、搬家车辆上使用的“滴滴”“滴滴搬场”等文字,与诉争商标“滴滴”构成相同和近似,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而构成对“滴滴”商标权的侵犯。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两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均体现出其主观故意攀附 “滴滴”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对两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目前还没有收到被告的上诉状。 这个案例不仅涉及到驰名商标保护,更是体现了“域名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因此,也给所有企业经营者提了个醒:不管是域名还是商标,千万不要擅自乱起名称 一、域名和商标权有哪些冲突? 一方面,域名和商标本质上都是属于商业标志,都具有识别功能,而很多企业出于品牌建设的需要,为了使自己的商业标志能够实现统一化,往往会把商标主体部分的英文或拼音名称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使用。 另一方面,域名使用的全球性与商标的地域性限制又有着明显区别,而域名的无相似性禁注原则与商标的相似性禁注原则也有区别,但同时,两者均采用使用及注册在先的申请原则,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两者代表的权利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冲突。 1、域名注册在先; 这种情况是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成功后,商标助残日才对该域名或其具显著性的主要部分进行商标申请注册。 而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商标权,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可延续至域名领域,因为域名的使用和保护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限制,商标则严格地受其地域性特征限制,域名若注册在先,自然先受到法律保护。 2、域名与已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这种情况有两种情形,一是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二是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 一般来说,同一家企业会选择将与其商标名称相同的部分或商标主体部分作为域名注册使用,使已建立的商标的信誉延展至更广阔的网络空间,从而利于品牌的建设。 因此,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的主要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那么必然会引起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虽然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的专用权可以延续至网络空间,但如果在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前提下,如果域名使用不当,譬如以该域名标记的网站上提供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那么是可以认为能够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和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有所误解、混淆的。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是适用于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在先权利保护原则的。 其中,对于域名权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冲突的认定,首先应当考虑该商标在我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 其次,则需判断域名与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否属于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进行的使用,而这是判断是否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基础。 3、恶意抢注域名; 这种情况就是指域名所有人明知该域名或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依然将其注册为域名。 在这种情况下,又有两种不同情形,一种是抢注而不使用,试图通过谈判转让来进行牟利。 一种则是抢注并进行使用,“傍名牌”,从事不正当竞争,通过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恶意利用消费者混淆误认来获利。 而要判断是否符合这种情况,关键所在是判断是否具有恶意: 一般来说,若是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商誉来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而域名主持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域名后索求高价转让,其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用心也一目了然。 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哪些保护?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驰名商标在被确认后,的确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即驰名商标的跨类禁用权。 可以参见商标法第13条规定: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从法条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必须引起注意的是,认定驰名商标本质上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因此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 此外,商标法虽然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也可以得到延展。 但由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可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混淆相关访问者对域名主体的认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借此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为是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总而言之,域名和商标虽然都是商业标志,都能够起到识别功能,是构成品牌建设的基础之一,但由于两者的保护法律、申请原则、性质特征有着本质区别,因此,最好的保护是同时进行分开注册,避免被他人恶意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一页:百度有点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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